原来银行填写查封回执出现笔误,因造成申请人损失被判担责两成 银行已经冻结了财产纠纷中一方的存款10.8万元,另一方原本以为打赢官司赔偿就有保障了,可在划账时却被告知对方账户仅有90元。昨日,禅城法院公布了这起离奇的纠纷。
2006年6月27日,原告佛山某电器厂因与佛山一家线材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申请禅城法院对该公司的银行账号进行了财产保全。法院分别于2006年7月10日、2007年1月5日和同年6月5日,先后三次要求被告某银行佛山分支机构冻结线材公司在该行账户上的存款10.8万元。而被告银行也先后三次在冻结回执上注明或重申“已冻结款项为107910.23元,未冻结款项为89.77元”。
同年5月25日,法院判决线材公司赔偿原告货款10.8万元及利息。原告于同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
但法院在要求被告银行协助执行时却被告知,线材公司上述被冻结账户内的存款只有90.1元。原告遂以被告银行未收到法院的解冻通知书而擅自将相关存款解冻为由,于今年5月26日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了被告隶属的广东省分行的数据备份中心,了解到线材公司的账户在被法院冻结期间的最高余额仅为90.1元,不存在大量存款向外划拨的情况。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被告银行若解冻存款,在广东省分行所保存的数据中心必然会留下相应痕迹,而法院在广东省分行的数据中心并未发现相关记录。且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线材公司实施了恶意串通、更改数据信息的行为。故可以认定被告银行在填写法院查封冻结金额的回执时存在笔误,而无法认定被告有擅自解冻存款的侵权行为。
但法院同时认为,被告银行作为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其出具的回执具有一定公信力,原告对该行为产生了信赖利益,即相信已冻结账户中有足以实现自己债权的存款,使得其没有申请法院查封其他财产。故被告银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客观上对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造成了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酌情认定被告银行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20%,即人民币21582元。 |